期权交易(option trading),是从期货交易发展来的。
期权交易历史悠久,其雏形可追溯到公元前1200年。现代期权交易始于70年代初,1973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 (CBOE)正式成立,进行统一化和标准化的期权合约买卖,1987年5月29日伦敦金属交易所正式开办期权交易。今天,期权交易已逐渐规范化,其规模也不断扩大,种类不断齐全,已从传统的有形商品的期权交易发展到包括货币、证券、利率;指数等领域的期权交易。其交易方式呈多样化,既可欧式,也可美式;既可在交易所内进行,也可在场外交易。场外交易是在银行同业之间进行,也叫“柜台交易”。
我国的期权市场已经上市的品种有商品期权、期货期权、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等。
最早在交易所上市的是上证50ETF期权,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,后面陆续上市各版块的期权品种,比如股指类的上证50股指期权、商品期货类的黄金、沪铜、沪铝、沪锌、铁矿石、动力煤、液化气、甲醇、PVC、PP、PTA、玉米、棉花、橡胶、白糖、豆粕、菜粕期权等。
对于散户来说期权的作用
期权具有的功能是一般股票交易没有的,散户可以通过期权进行风险管理,利用期权的杠杆性放大收益,投机和赚取差价收益。
期权交易合约的主要因素
1.买家或投资者:是指购买期权的一方,或说购买权利的一方。
2.沽家或卖方:是指出售权利的一方;
3.权价或期权费:是指买家向沽家支付的购买权利的费用,也称保险费。期权费有着重要的意义;一是期权买家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程度控制在期权费之内,二是期权卖家出售一项期权可立即得到一笔期权费收入。买方的损失或卖方的盈利均以期权费为准,不会超过。
4.成交价:是指买家与卖家商定的远期商品交易的价格,也称基本价或合同价。
5.交割日:是指期权买家要求履行商品合同的交货或提运时,必须在预先确定的交货日或提运日前的某一天通知卖家,这一天即为“通知日”或“声明日”。
6.到期日:期权合约必须履行,它是期权合同有效期的终点。这一天也称“履行日”。
期权交易与现货交易、期货交易的区别
1.期权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
期权合约赋予买方的权利是单方面的,当价格变动对买方有利时,他就执行期权,而且在合约到期前盈利随价格变动而增加,是无限的;当价格变动对买方不利时,他就放弃执行期权,损失是有限的,仅为其所付出的期权费。而在现货交易下,当交易完成后,买方无权选择盈利或亏损。当价格变化对买方有利时,买方可获最大利润;当价格变化对买方不利时,买方也得接受损失。
2.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
①期权合约赋予买方的是权利,在约定期内,买方可在任何时候行使权利,也可在任何时点上放弃权利;而期货只有一个交割日,而且约定期内合约不能抵消的话,到期还须以实物交割。
②期权合约只对卖方有强迫性,即只要在合约期内买方要行使期权的权利,卖方就应履行义务;而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是双方的,也是强迫性的,如果不抵消,到时必须履约。
③期权交易中买方盈利随价格的有利变化而增加,若价格不利,亏损也不会超过期权费;而期货交易双方盈亏是随价格变动而增减的,即都面临着无限的盈利和无止境的亏损。
④期权的保险费是据市场行情而定的,由买方付给卖方,买方的最大损失就是最初交的保险费,不存在追加的义务;而期货合同要求双方均需放置原始保证金,且在交易过程中还须根据价格变动要求亏损方追加保证金,而盈利方可适当提取多余的保证金。
期权交易可分股票期权交易、金融期权交易(包括利率期权交易)、货币期权交易、商品期权交易(包括贵金属)。
期权交易原理
买进一定敲定价格的看涨期权,在支付一笔很少权利金后,便可享有买入相关期货的权利。一旦价格果真上涨,便履行看涨期权,以低价获得期货多头,然后按上涨的价格水平高价卖出相关期货合约,获得差价利润,在弥补支付的权利金后还有盈作。如果价格不但没有上涨,反而下跌,则可放弃或低价转让看涨期权,其最大损失为权利金。
看涨期权的买方之所以买入看涨期权,是因为通过对相关期货市场价格变动的分析,认定相关期货市场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可能性很大,所以,他买入看涨期权,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。一旦市场价格果真大幅度上涨,那么,他将会因低价买进期货而获取较大的利润,大于他买入期权所付的权利金数额,最终获利,他也可以在市场以更高的权利金价格卖出该期权合约,从而对冲获利。
如果看涨期权买方对相关期货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判断不准确,一方面,如果市场价格只有小幅度上涨,买方可履约或对冲,获取一点利润,弥补权利金支出的损失;另一方面,如果市场价格下跌,买方则不履约,其最大损失是支付的权利金数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