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货交易中,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。交易所认为必要的,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、谈话提醒、书面警示、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,以警示和化解风险。
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交易所有权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,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:
(1)期货价格出现异常;
(2)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;
(3)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;
(4)会员资金异常;
(5)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、违约;
(6)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;
(7)会员涉及司法调查;
(8)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。
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,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:
(1)期货价格出现异常;
(2)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;
(3)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、违约;
(4)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;
(5)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。